
各區(市)信訪局:
為推動信訪事項及時就地解決,根據《信訪工作條例》《山東省信訪事項聽證辦法》有關規定,結合信訪工作實際,現就分級開展村(居)信訪事項說理會、鎮(街)信訪事項評理會(簡易程序聽證會)、區(市)信訪事項聽證會(普通程序聽證會)(以下簡稱“三會”)規定如下。
一、目標任務
堅持和發展新時代“楓橋經驗”,拓寬社會力量參與信訪工作的制度化渠道,推動矛盾糾紛及時有效化解在屬地,做到小事不出村、大事不出鎮、矛盾不上交。
二、工作原則
(一)公開、公平、公正;
(二)簡便、實用、高效;
(三)公眾參與、調解協商;
(四)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法規和政策為準繩;
(五)依法及時就地解決問題與疏導教育相結合。
三、具體形式
(一)信訪事項說理會
1.建立說理員隊伍。吸納村(居)“五老人員”、村(居)鄉賢、黨員代表、村民代表等,建立村(居)說理員隊伍。充分發揮說理員在對村(居)民情況知根知底、威望高、公信力強等優勢,以便捷高效、上門服務的形式,對村(居)民利益訴求開展說理。
2.說理會組織。說理會由村(居)兩委成員或鎮(街)駐村干部主持,信訪人、利害關系人及3名(含)以上單數的說理員參加。安排工作人員作好登記和會議記錄。
3.說理方式。對信訪人反映的問題,通過說理,進一步明確責任人,能當場答復的,當場答復辦理;比較疑難復雜的,做好調解、協商和解和解釋工作,力爭將矛盾糾紛化解在初始階段。
(二)信訪事項評理會(簡易程序聽證會)
1.建立評理員隊伍。廣泛吸納鎮(街)轄區內機關、企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和人大代表、政協委員、律師、駐村干部以及退休專業人員、熱心社會公益事業人士,建立評理員隊伍。評理員主要履行對信訪事項的事實、證據和依據等向信訪當事人進行詢問并進行評理的職責。
2.評理會組織。對經調查核實,可能作出對信訪人請求不予支持的初次信訪事項進行評理。評理會(簡易程序聽證會)方案由鎮(街)制定,鎮(街)相關領導同志主持,信訪當事人、利害關系人及3名(含)以上單數的評理員參加。評理會設記錄員,如實記錄評理會各方人員意見,制作評理筆錄。
3.協商調解。經雙方當事人同意,評理員對爭議進行調解,引導雙方自愿和解,化解矛盾;對于生活困難符合救助條件的,幫助解決實際困難,促進案結事了,息訴罷訪。鎮(街)司法所主動做好“評理調解”與人民調解、行政調解、司法調解間的銜接。和解、調解達成一致意見的,引導雙方當事人簽訂調解協議書或和解協議書,必要時經當事人同意申請司法確認。
4.形成評理(簡易聽證)結論。評理員通過合議,形成評理結論,主持人、評理員、記錄員在評理結論上簽字,由主持人宣布評理結論。
(三)信訪事項聽證會(普通程序聽證會)
1.建立聽證員隊伍。吸收市、區(市)人大代表、政協委員、群團組織、社會工作者、法律工作者以及重點職能部門業務能手等,建立聽證員隊伍。
2.聽證組織。對重大、復雜、疑難信訪事項以及法律法規規定應當聽證的信訪事項,區(市)政府信訪事項復查機構具體承辦,指定主持人、記錄員,或委托律師事務所等第三方機構牽頭組織,信訪人當事人、信訪事項辦理機關工作人員以及5名(含)以上單數的聽證員參加。
3.質證辯論。信訪當事人分別就信訪事項提出的事實、證據、適用依據和處理意見進行公開陳述、申辯和辯論、質證,進一步查明事實、分清責任、明確依據,推動事要解決、案結事了。經調解達成協議的,簽訂調解協議,聽證會終止。
4.聽證結論。聽證員合議后,形成聽證結論,主持人、聽證員、記錄員在聽證筆錄和聽證結論上簽字,主持人宣布聽證結論。
四、工作要求
(一)提高認識。各區(市)、鎮(街)要高度重視,把落實“三會”作為加強信訪工作基層基礎的重要內容,按照“三到位”和“有理訴求解決、無理訴求釋法明理”要求,認真推動落實,及時總結典型經驗做法,使之制度化、規范化,確保工作取得實效。
(二)強化保障。各區(市)按照“兩有、兩統一”的標準,7月底前在村(居)、鎮(街)建立說理、評理工作室,做到有說理評理工作人員和工作場所,有統一的信訪說理、評理工作程序和文書模板,為開展工作創造良好的條件。
(三)“三會”前置。將“三會”作為初次信訪事項處理答復意見的必要條件,要保證信訪當事人充分行使陳述權、申辯權和質證權。未經村(居)說理、鎮(街)評理或信訪聽證的,不能進入信訪事項復查復核程序。
(四)規范管理。組織召開信訪事項“三會”后,按照《信訪事項網上辦理工作規程(試行)》要求,及時整理歸檔所有書面材料,錄入山東省信訪信息系統,做到應錄盡錄、方便查詢利用。
(五)督導落實。市信訪局適時對各區(市)分級開展“三會”工作情況進行督導檢查。各區(市)落實情況及時報市信訪局復查復核辦。
(2023年9月公開發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