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各區(市),市直各單位,中央、省駐青單位:
現將《關于建立“信訪聽證+人民調解+司法確認”工作機制的意見(試行)》印發給你們,請抓好貫徹落實。
青島市委市政府信訪工作聯席會議辦公室
青島市中級人民法院
青島市司法局
2023年11月28日
關于建立“信訪聽證+人民調解+司法確認”工作機制的意見(試行)
為進一步堅持和發展新時代“楓橋經驗”,充分發揮信訪聽證、人民調解、司法確認在化解矛盾糾紛中的積極作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調解法》《信訪工作條例》和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意見。
一、適用范圍
本意見適用于各級黨政機關、國有企事業單位、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等開展信訪工作,化解信訪矛盾糾紛。
二、基本原則
(一)堅持當事人自愿和公平公正原則。充分尊重雙方當事人的真實意愿,公正處理當事人之間的矛盾糾紛,做到方便群眾,高效規范。
(二)堅持依法依規和公序良俗原則。堅持在國家法律法規政策框架內,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法規政策為準繩,妥善化解矛盾糾紛,積極引導當事人運用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及公序良俗消除隔閡,理性解紛。
(三)堅持維護群眾利益與社會穩定相一致原則。將廣大人民群眾的根本利益作為工作機制運行的出發點和落腳點,切實維護社會穩定。
三、工作機制
(一)信訪聽證與人民調解銜接聯動
1.聽證啟動。有權處理的機關、單位在受理信訪事項并經調查核實后,認為可能作出對信訪人請求不予支持的處理意見的,應當書面告知信訪人聽證權利。信訪人自被告知聽證權利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向聽證機關、單位書面提出聽證申請。聽證機關、單位應當自收到聽證申請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決定是否舉行聽證。
2.聽證程序中釋明調解。聽證過程中,信訪當事人在陳述最終意見后,聽證員應當向其釋明人民調解的優勢、特點,聽證主持人應當詢問雙方當事人是否有調解意愿,經雙方同意,進入調解程序。
3.下列糾紛適宜聽證調解:
(1)家事糾紛;
(2)相鄰關系糾紛;
(3)勞動爭議糾紛;
(4)交通事故賠償糾紛;
(5)醫療糾紛;
(6)物業糾紛;
(7)消費者權益糾紛;
(8)小額債務糾紛;
(9)申請撤銷勞動爭議仲裁裁決糾紛。
(10)其他適宜調解的糾紛。
4.聽證程序中止。雙方當事人同意聽證主持人進行調解或征得雙方當事人同意將聽證事項委托人民調解組織或特邀調解組織進行調解的,聽證程序中止。
經調解,雙方當事人未達成一致意見的,恢復聽證程序并作出聽證意見,送達雙方當事人。聽證中止最長不超過15日。
5.聽證調解程序終止。經調解,雙方當事人達成協議的,聽證調解程序終止。調解最長不超過信訪事項受理之日起60日。
6.聽證調解過程和調解協議內容不予公開。聽證調解過程和調解協議內容不得違反法律法規,除為保護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權益,聽證機關、單位認為確有必要公開的以外,聽證調解過程和調解協議內容不得公開。
(二)人民調解與司法確認銜接聯動
經聽證調解或委托人民調解委員會、特邀調解組織調解達成調解協議后,雙方當事人可自調解協議生效之日起30日內共同向人民法院申請司法確認。
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不予司法確認:
(1)不屬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案件的范圍或者不屬于接受申請的人民法院管轄的;
(2)確認身份關系的;
(3)確認收養關系的;
(4)確認婚姻關系的;
(5)確認物權關系的;
(6)其他不宜司法確認的。
2.司法確認管轄法院:
(1)委托人民調解委員會或特邀調解組織調解的,由調解組織所在地基層人民法院管轄;
(2)案件符合級別管轄或專門管轄的,由對應的法院管轄;
(3)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3.人民法院依法確認調解協議有效,一方當事人拒絕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對方當事人可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人民法院依法確認調解協議無效的,當事人可通過人民調解方式變更原調解協議或者達成新的調解協議。
四、組織實施
(一)強化組織領導。“信訪聽證+人民調解+司法確認”工作涉及面廣、專業性和政策性強,各級黨政機關、單位要高度重視,認真研究解決工作中存在的問題和困難。信訪、司法行政部門和人民法院要建立常態化溝通聯絡機制,加強協調聯動,定期分析研判,切實形成有效合力。
(二)強化工作責任。信訪部門應嚴格信訪聽證,堅持應聽盡聽。有權處理的機關、單位應當全程跟蹤信訪事項的調解及司法確認工作。司法行政機關要不斷完善人民調解組織網絡,加強專職化、職業化人民調解員隊伍建設。人民法院應發揮指導人民調解工作的積極作用,做實指導調解的法定職能。
(三)強化示范引導。各級黨政機關、單位要積極總結“信訪聽證+人民調解+司法確認”工作經驗,以點帶面,群策群力,切實推動“信訪聽證+人民調解+司法確認”工作有效開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