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關于印發《初次信訪事項快速回應工作規程》的通知
各區(市)信訪工作聯席會議辦公室,市政府有關部門,市直有關單位,市直有關企業,中央、省駐青有關單位:
現將《初次信訪事項快速回應工作規程》印發給你們,請認真組織實施。
青島市委市政府信訪工作聯席會議辦公室
2023年11月30日
初次信訪事項快速回應工作規程
為深入貫徹落實《信訪工作條例》,不斷提高初次信訪事項辦理質效,進一步推動落實“13620”快速回應工作辦法,及時就地高效解決信訪問題,制定本工作規程。
第一條 “13620”快速回應工作辦法是指各級信訪工作機構和有權處理的機關、單位按照工作職責,針對事實清楚、責任明確、爭議不大、易于解決的初次求決類信訪事項1日內交辦,3日內電話聯系,6日內回訪核實,20日內辦結,依法按政策高效處理信訪事項的工作辦法。
第二條 下列初次求決類信訪事項適用“13620”工作辦法:
(一)訴求簡單明了,易于解決的;
(二)訴求涉及群眾日常生產生活,時效性強,應當即時處理的;
(三)信訪群眾提出咨詢、意見建議或者表達感謝,可以即時反饋的;
(四)行政機關已有明確承諾或處理結論的;
(五)其他應當快速回應答復的。
第三條 下列初次求決類信訪事項不適用“13620”工作法:
(一)上級信訪工作機構轉送、交辦的疑難復雜信訪事項或中央、省、市領導批示的疑難復雜信訪事項;
(二)可能對信訪人訴求做出不予支持決定的;
(三)已經進入或依法可以通過訴訟、法律程序或法定行政程序處理的;
(四)涉及多個責任主體或集體聯名投訴的重大、復雜、疑難等不能快速辦理的。
第四條 各級信訪工作機構收到轉送交辦和本級登記的初次信訪事項后,應當進行甄別,對適用“13620”快速回應工作法辦理的,在辦理意見中標明“此件建議按‘13620’快速回應工作法辦理”,1日(24小時)內通過信訪信息系統直接轉送交辦有權處理的機關、單位。
第五條 有權處理的機關、單位應當自收到之日起3日內聯系信訪人,聽取信訪訴求、事實和理由,告知信訪人受理、辦理期限。
信訪工作機構首接首辦人員自轉送交辦之日起3日內,應主動聯系信訪人,告知信訪事項轉送交辦去向,詢問責任單位是否與其聯系。未聯系的,督促責任單位盡快聯系告知。聯系情況做好書面記錄。
第六條 有權處理的機關、單位應當自收到之日起5日內決定是否受理,并書面送達告知信訪人。不予受理的,告知依據和理由;決定受理的,告知解決的初步途徑和程序。告知書當天錄入信訪信息系統。
信訪工作機構首接首辦人員自轉送交辦之日起6日內,連線回訪信訪人,核實責任單位是否受理、是否告知解決途徑及程序等,并在信訪信息系統“回訪情況”欄目中“回訪追評說明”詳細添加3日內聯系、6日內回訪核實情況。
第七條 有權處理的機關、單位應當在登記之日起20日內辦結,并形成處理意見書,載明處理依據、處理結果以及請求復查的期限和機關、單位。辦結2日內,應當面復信訪群眾,送達書面答復意見,引導信訪人進行滿意度評價。答復、面復情況應當錄入信訪信息系統。
需要反饋結果的,責任單位應將辦結報告通過信訪信息系統上傳交辦的信訪工作機構。
第八條 有權處理的機關、單位收到信訪事項后,認為不適用“13620”快速回應工作法辦理的,應在3日內提出異議,說明理由,報本機關、單位分管負責同志批準,經提出建議的信訪工作機構同意后,按《信訪工作條例》規定繼續辦理,不納入 “13620”快速回應工作考核。
第九條 適用“13620”快速回應工作法辦理、納入滿意度評價的信訪事項,辦理過程、處理結果應通過信訪信息系統予以公開,方便信訪人查詢、評價。
第十條 各級信訪工作機構依托信訪信息系統,強化初次信訪事項受理、辦理、送達等全環節全過程跟蹤,完善“初轉重”監測預警功能,對納入“13620”快速回應辦理、臨期未聯系告知、回訪核實、受理辦理、辦結面復及錄入信訪信息系統的,按照業務歸口及時提示提醒,指導推動信訪事項及時就地解決。
第十一條 結合信訪工作基礎業務規范化建設,各級信訪工作機構每月抽查納入“13620”快速回應信訪事項登記、轉送、交辦、受理、辦理、辦結、面復等情況,抽查結果納入年度信訪工作考核,并在一定范圍內通報。
第十二條 各級信訪工作機構加強對快速回應工作的督促檢查。對未在規定期限內辦結,一次性化解率、群眾面復率、參評率、滿意率低的,通過網上督辦、電話督辦、發函督辦、約談督辦、實地督查、掛牌督辦等形式,督促限期改正。對工作中作風粗暴、推脫敷衍、弄虛作假,或者因解決不到位引發重復信訪、越級信訪的,向有管理權限的機關、單位提出責任追究建議。造成嚴重后果的,依紀依法依規處理,公開曝光典型案例。督辦建議和結果,及時錄入信訪信息系統。
第十三條 各級信訪工作機構和部門單位應搭建拓寬信訪調解、信訪聽證等工作平臺,引導社會力量參與初次信訪事項化解工作。堅持“和解、調解優先”,對符合條件的初次申訴求決類信訪事項,引導雙方自愿和解、調解,達成調解協議的,引導雙方當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請司法確認。
第十四條 各級信訪工作機構和有關部門、單位加強宣傳引導,將“13620”快速回應工作辦法在信訪接待場所擺放,使信訪群眾了解快速回應工作辦法的具體內容和有關要求,配合、支持有關機關、單位依法按政策解決問題,切實減少重復信訪、越級信訪。
第十五條 對信訪事項中帶有普遍性、傾向性、苗頭性問題,應綜合分析研判,及時向本級黨委、政府報告,并提出完善政策、解決問題的建議。
第十六條 本規程由青島市信訪局負責解釋。
第十七條 本規程自2023年12月1日起實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