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各區、市醫保局,各有關公立醫療機構:
為貫徹落實《關于新增藥學類醫療服務項目價格的通知》(魯醫保發〔2024〕10號)文件要求,體現藥學服務價值,促進臨床合理用藥和安全用藥,結合我市實際,新增部分藥學類醫療服務項目價格。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立項原則
以臨床價值為導向,醫療服務產出為目標,聚焦體現藥學技術勞務價值,提升患者藥學服務獲得感,將面向患者、內容獨立、直接提供的臨床藥學服務作為藥學類醫療服務價格項目。
二、醫療服務項目價格
藥學類醫療服務價格項目是指醫療機構符合規定資質的臨床藥師應用藥學專業知識和技術,以促進合理與經濟用藥為目的,提供面向患者、內容獨立、直接提供的藥物治療服務項目(不包括中醫中治)。傳統的處方審核調劑等醫院應盡事項,以及屬于醫院藥房內部管理的服務事項,作為公立醫院綜合運行成本考慮,不單獨設立醫療服務價格項目。附件1所列項目為我市新增藥學類醫療服務價格項目,執行范圍限全市具備藥學服務能力的三級醫療機構;符合條件的三級公立醫療機構按附件1所列價格執行。
三、工作要求
(一)要加強對本市政策實施的跟蹤監測,醫療機構應每季度對藥學類服務項目服務量、安全性、經濟性按附件2進行統計,于下季度首月10日前上報市醫保局;同時將藥品集采執行情況作為重要考核因素,執行不到位、整改不徹底的醫療機構暫停收費。執行過程中遇有新情況及時報告市醫保局。
(二)各醫療機構要堅持以臨床需求為導向,以合理用藥為目的,進一步統一思想,提高認識,加強藥學人員的管理,提升臨床藥學服務水平,嚴格執行藥學服務標準規范和臨床藥師制度規定,細化臨床藥師服務內容與方式,規范臨床藥師服務行為,推進藥學服務規范化建設,保障臨床合理用藥;要在收費場所顯著位置做好價格公示,接受社會監督。
本通知自2024年6月1日起施行。其他相關政策按現行規定執行。
青島市醫療保障局
2024年5月31日
(此件主動公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