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平度市非煤礦山專委會辦公室、萊西市非煤礦山專委會辦公室,市非煤礦山專委會各成員單位:
現將《青島市非煤礦山安全生產包保、盯守和巡查工作制度(試行)》印發給你們,請認真抓好貫徹落實。
青島市非煤礦山安全生產專業委員會辦公室
2024年1月30日
青島市非煤礦山安全生產包保、盯守和巡查工作制度(試行)
第一條 為認真貫徹習近平總書記關于安全生產重要論述和批示指示精神,落實“黨政同責、一崗雙責、齊抓共管、失職追責”、“三個必須”要求,切實發揮政府和監管部門領導帶頭示范作用,形成深入基層、調查研究、聯系群眾、解決問題、狠抓落實的非煤礦山安全生產工作局面,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非煤礦山安全生產聯系包保、駐礦盯守和巡查工作應堅持實事求是、客觀公正;堅持以上率下、示范引領;堅持問題導向、突出重點;堅持指導與服務相結合的原則。
第三條 市政府領導和監管部門領導對正常生產建設的中央企業所屬三級單位、省屬企業二級單位、大型地下非煤礦山、大型露天非煤礦山進行聯系包保;區(市)政府負責人和監管部門負責人對其日常監管的非煤礦山進行聯系包保。
第四條 對長期停產停工礦山,按照分級和屬地管理原則,落實駐礦盯守或者定期巡查責任;對即將關閉退出礦山,明確專人聯系盯守或者駐礦盯守。
第五條 包保人員原則上每年對包保礦山企業至少開展1次聯系包保活動。盯守、巡查人員應根據有關文件規定和實際情況合理確定具體工作方式、工作時間和工作頻次。
第六條 包保人員工作職責:
(一)監督指導非煤礦山企業學習貫徹習近平總書記關于安全生產重要論述和批示指示精神,落實國家、省、市安全生產決策部署。
(二)及時了解和掌握礦山生產、建設情況,督促企業依法生產經營。
(三)督促落實企業安全生產主體責任,加強重大災害超前治理,強化重大安全風險和重大事故隱患分析研判,采取有效管控措施,消除事故隱患。
(四)督促企業加大安全投入,推進機械化、自動化、智能化、信息化、標準化建設,提升本質安全水平。
(五)負責協調處理非煤礦山優化布局、資源整合、關閉退出等環節中出現的困難問題。
(六)督促相關部門依法履行安全監管職能,及時處置緊急突發事件。
第七條 盯守人員工作職責:
(一)督促停產停工整改礦山企業制定整改方案,明確整改內容、整改時限、整改責任人及安全技術措施,嚴防邊整改甚至不整改而組織生產建設。
(二)對即將關閉退出礦山,監督企業嚴格落實關閉退出期間安全監管措施,嚴禁企業違規設置“回撤期”“過渡期”,嚴禁違規轉包井下回撤工程,確保安全有序退出。
(三)對已關閉退出礦山,督促企業嚴格按照有關規定封堵井口、拆除提升設施等,防止出現私挖盜采現象。
第八條 巡查人員工作職責:
(一)對長期停產停工礦山,要落實定期巡查責任,采取加裝視頻監控、電子鎖“電子封條”等技術手段,或采取停止或者限制供電,停止供應火工品,封堵進出礦道路等措施。
(二)完善巡查方式,采取現場巡查、網上視頻巡查等管控措施,嚴防明停暗開。
第九條 包保、盯守、巡查人員在監督檢查過程中,發現礦山企業存在違法違規生產建設行為,應立即制止,責令整改,依法應當給予行政處罰的,及時進行立案查處或向安全監管部門報告,啟動調查程序。
第十條 包保、盯守、巡查人員應按時參加政府和監管部門召開的安全生產形勢分析研判工作會議,有針對性地提出意見和建議,并督促礦山企業落實會議要求。
第十一條 包保、盯守、巡查人員應如實記錄工作情況,并做好閉環管理。
第十二條 包保、盯守、巡查人員要將包保礦山企業的安全生產情況、存在的問題及有關加強安全生產的意見和建議,及時反饋礦山日常安全監管主體。
第十三條 包保、盯守、巡查工作必須堅決貫徹落實中央八項規定及其實施細則精神,切實改進工作作風,杜絕形式主義、官僚主義,嚴防流于形式、走過場,拒絕層層陪同和超標準接待,杜絕與工作無關的其他活動。
第十四條 市、區(市)政府每半年要在官方網站公布每處礦山的日常安全監管主體及包保、盯守、巡查責任人信息和工作職責等內容,主動接受社會監督。期間有人員發生變動的,由接任人員自然替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