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各區、市防減救災委,青島西海岸新區防減救災委,市防減救災委有關成員單位:
為規范較大自然災害調查評估工作,提升防災減災救災能力,市防災減災救災委員會辦公室組織制定了《青島市較大自然災害調查評估辦法》,已經市政府同意,現予以印發,請認真遵照執行。
青島市防災減災救災委員會辦公室
2024年12月19日
青島市較大自然災害調查評估辦法
第一條 為建立較大自然災害調查評估工作機制,規范較大自然災害調查評估工作,總結自然災害防范應對活動經驗教訓,提高防災減災救災能力,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山東省突發事件應對條例》《青島市突發事件應對條例》等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結合工作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發生的較大水旱災害、氣象災害、地震災害、地質災害、海洋災害、森林火災等自然災害的調查評估,適用本辦法。其他較大自然災害需要開展調查評估的,可以依照本辦法組織開展。
自然災害的分級標準,參照《地質災害防治條例》《森林防 火條例》《國家森林草原火災應急預案》《國家地震應急預案》 《國家防汛抗旱應急預案》《國家自然災害救助應急預案》《青島市突發事件總體應急預案》《青島市自然災害救助應急預案》等規定和預案執行。
第三條 較大自然災害調查評估工作,應當堅持人民至上、 生命至上,按照科學嚴謹、依法依規、實事求是、注重實效的原 則,遵循自然災害規律,全面查明災害發生經過、災情和災害應 對過程,準確查清問題原因和性質,評估應對能力和不足,總結經驗教訓,提出防范和整改措施建議。
第四條 較大自然災害調查評估工作,經市人民政府批準同 意后開展,由市應急管理局牽頭組織,市公安局、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市住房城鄉建設局、市交通運輸局、市水務管理局、市農業農村局、市海洋發展局、市園林和林業局、市氣象局、市消防救援局等有關部門、單位按照各自職責參與相關工作,形成的調查評估報告報請市人民政府批復。
自然災害發生地有關人民政府應當支持、配合市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單位的調查評估工作,并提供必要的便利和保障。
一般自然災害調查評估工作,由區、市級組織開展;對跨行政區域、情況復雜或者造成重大社會影響的一般自然災害,可以由市級提級或者指導開展調查評估工作。
第五條 較大自然災害發生后,市應急管理局應當會同市有關部門、單位對災害情況和影響進行研判,對造成重大社會影響且符合分級標準的較大自然災害,提出調查評估啟動建議,報請市人民政府批準同意后,啟動調查評估工作。
第六條 較大自然災害調查評估應當成立調查評估組,負責 調查評估具體實施工作。由市應急管理局牽頭為組長單位,市相關自然災害防治主管部門、應急處置部門和自然災害發生地區、市人民政府等為副組長單位,按照工作需要,市有關部門派員參加,可以聘請有關專家參與。
第七條 調查評估組應當制定調查評估工作方案和工作制 度,明確目標任務、職責分工、重點事項、方法步驟等內容,以 及協調配合、會商研判、調查回避、保密工作、檔案管理等要求, 注重加強調查評估各項工作的統籌協調和過程管理。調查評估組根據工作實際,可以委托技術服務機構提供調查評估技術支撐,明確調查評估技術服務內容和工作要求。技術服務機構應當對所提供的技術服務負責。
調查評估組成員應當公正嚴謹、恪盡職守,服從調查評估組 安排,遵守調查評估組工作制度和紀律。
調查評估涉及的部門和人員應當如實說明情況,提供相關文件、資料、數據、記錄等,不得隱瞞、提供虛假信息。
第八條 受災地區應急管理部門在災害發生后,應當及時收集、匯總和報告相關災情、應急處置與救援等信息數據,配合調查評估組開展調查評估工作。
第九條 較大自然災害調查評估按照資料收集、現場調查、 分析評估、形成報告等程序開展。
(一)資料收集。主要匯總受災地區損失及災害影響相關監測和統計調查數據;受災地區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和單位的災害防治和應對處置相關文件資料、工作記錄、統計臺賬、工作總結等。
(二)現場調查。主要了解重點受災地區現場情況,掌握災害發生經過,核實相關信息,收集現場證據,發現問題線索,查明重點情況。
(三)分析評估。主要開展定量、定性等分析,研究災害發生的機理及影響,評估災害防治和應急處置工作情況,針對存在的問題分析深層次原因,研究提出措施建議等。
(四)形成報告。主要包括匯總相關調查評估成果,撰寫、研討、審核調查評估報告等工作。必要時應當組織專家對調查評估報告進行技術審核。
調查評估工作方法包括調閱資料、現場勘查、數據分析、走 訪座談、征集線索、問詢談話、專家論證等,應當運用遙感監測、多元信息融合等現代化技術,結合相關部門、單位和機構的分析 資料及評估成果,深入開展統計、對比、模擬、推演等綜合分析。
第十條 對較大自然災害發生過程中導致人員傷亡、重大 直接經濟損失或者謊報瞞報災情等造成重大社會影響的具體事 件,調查評估組應當開展專項調查。通過組織調查取證、問詢談 話、模擬分析等,查明有關問題,查清有關單位及人員責任。法 律、法規、規章等對有關具體事件調查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調查評估組發現的存在違法行為的有關生產經營單位和人 員,涉及行政處罰的,應當及時移交有關政府職能部門依法處理; 涉嫌刑事犯罪的,應當及時移交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對較大自然災害調查評估中發現的黨組織和黨員涉嫌違紀,或者公職人員和有關人員涉嫌職務違法、職務犯罪等問題,應當將相關問題線索移送紀檢監察機關。
第十一條 調查評估組下設綜合組、災情組、處置組、責任組等工作小組。
(一)綜合組。負責調查評估工作方案的研究制定、工作協 調、信息報送、檔案管理、調查評估報告的匯總上報和問題線索 移交等。
(二)災情組。負責對自然災害的發生經過、成因、性質、 影響、特點、人員傷亡、財產損失和自然災害發生前的防治措施、 防災減災能力等進行調查評估,總結經驗教訓,提出明確的調查 結論和防范整改措施建議,編制提交災害情況調查評估報告。
(三)處置組。負責對自然災害的應急準備、監測和預警、 應急處置和救援進行調查評估,總結經驗教訓,提出明確的調查 結論和防范整改措施建議,編制提交災害處置調查評估報告。
(四)責任組。負責結合災害情況調查和災害處置調查發現 的問題線索,對自然災害發生過程中負有責任的有關政府、部門(單位)、 生產經營單位履行法定、約定職責情況進行調查評估,對具體事 件開展專項調查,提出對有關責任單位和人員的處理建議,提出 防范和整改措施建議,編制提交災害責任調查評估報告。
第十二條 調查評估報告包含以下內容:
(一)災害情況。自然災害發生地基本情況概況,自然災害 的發生經過、影響、特點、人員傷亡、財產損失,歷史相似案例比對、直接和間接原因分析、災害性質認定等情況。
(二)災害防治。自然災害發生前的預防和治理措施、災害 風險識別和評估、城鄉規劃和工程措施、防災減災責任制、防災 減災能力等體系建設情況。
(三)災害處置。自然災害的應急準備、監測和預警、應急 處置和救援、災后恢復重建等情況。
(四)評估意見。綜合分析防災減災救災能力,系統評估災 害防治和災害處置情況和效果,剖析存在的具體問題、不足和深 層次原因,總結經驗和教訓,形成調查評估意見和結論。
(五)具體事件。根據工作實際,對具體事件進行專項調查 分析,形成專項調查評估意見和結論。
(六)責任處理。對自然災害防治和災害處置過程中負有責 任的有關單位和人員提出處理建議。
(七)措施建議。針對存在問題,提出改進災害防治和災害 處置工作、提升防災減災救災能力的防范和整改措施建議。
調查評估報告應當由調查評估組全體人員討論通過并簽字 確認。調查評估組成員對自然災害的成因、性質、責任處理建議 等不能取得一致意見的,由調查評估組組長提出主導性意見,報 市人民政府決定。
第十三條 調查評估組自成立之日起 90 日內向市人民政府提交調查評估報告;特殊情況確需延期的,經市人民政府同意, 延長期限不得超過 60 日。調查評估過程中組織開展技術鑒定的, 技術鑒定所需時間不計入調查評估期限。
第十四條 調查評估報告經市人民政府批復同意后,發送市 有關部門、單位和自然災害發生地區、市人民政府,并按規定上報省應急管理廳。
有關單位應當按照批復意見,依法對有關責任單位和人員作 出處理,及時落實防范和整改措施建議。
第十五條 調查評估報告可以作為督促指導各區、市人民政府、各有關部門和單位落實災害防治和應急管理改進措施情況的依據。
第十六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對較大以下級別自然災害調查評估工作,由各區、市參照本辦法制定具體實施辦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