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各區(市)人民政府,青島西海岸新區管委:
《青島市耕地保護激勵辦法》已經市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青島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 青島市財政局
2023年3月1日
青島市耕地保護激勵辦法
第一條 為落實最嚴格的耕地保護制度,強化耕地保護監督,嚴守耕地紅線,保障糧食安全,充分調動各地保護耕地的主動性、積極性,全面構建涵蓋區(市)、鎮(街道)、村(社區)的三級耕地保護激勵體系,根據《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加強耕地保護和改進占補平衡的意見》(中發〔2017〕4號)、《中共山東省委山東省人民政府關于加強耕地保護和改進占補平衡的實施意見》(魯發〔2018〕6號)、《山東省自然資源廳山東省財政廳關于印發<山東省耕地保護激勵辦法>的通知》(魯自然資規〔2021〕5號)、《中共青島市委青島市人民政府關于加強耕地保護和改進占補平衡的實施意見》(青發〔2018〕54號)和《中共青島市委辦公廳青島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青島市耕地保護“田長制”實施方案>的通知》(青廳字〔2021〕15號)等文件要求,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市級耕地保護激勵,是指由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市財政局每年依據耕地保護激勵評價標準,對上一年度耕地保護工作成效突出的區(市)、鎮(街道)進行通報表揚,并給予新增建設用地指標和資金獎勵。
第三條 市級耕地保護激勵資金列入市級財政預算。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牽頭組織市級耕地保護激勵評價具體工作,并于每年1月底前結合省級評價情況,將獲得上一年度市級耕地保護激勵資金的區(市)、鎮(街道)情況函告市財政局,資金分配下達使用。
第四條 市級耕地保護激勵評價主要內容:
(一)現有耕地和永久基本農田面積情況。
(二)耕地保有量和永久基本農田保護任務完成情況。
(三)耕地占補平衡、城鄉建設用地增減掛鉤項目實施和后期管護情況。
(四)耕地進出平衡實施情況。
(五)耕地和永久基本農田日常管護情況,包括制止耕地“非農化”、防止耕地“非糧化”、新增違法占地查處等情況。
(六)耕地和永久基本農田保護“田長制”工作實施情況。
(七)以前年度耕地保護獎勵資金使用和管理情況。
(八)耕地保護制度建設和耕地保護工作創新情況。
(九)其他與耕地保護相關的工作完成情況。
各區(市)在推薦市級激勵的鎮(街道)時應側重考量耕地保有量、永久基本農田保護任務完成情況及保護效果。
第五條 根據耕地保護激勵評價結果,全市每年評選2個區(市)和20個鎮(街道)作為市級激勵對象。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牽頭組織開展對區(市)耕地保護激勵評價,依據評價結果提出激勵區(市)名單及激勵鎮(街道)分配名額。激勵鎮(街道)名單由各有關區(市)根據耕地保護情況自行推薦,擇優認定,報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確認。激勵區(市)、鎮(街道)名單在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門戶網站進行公示,無異議后最終確定市級耕地保護激勵名單。
第六條 耕地保護激勵評分前三名的區(市)推薦參與省級耕地保護激勵評選。原則上入選省級激勵名單的區(市)及鎮(街道),不再享受市級獎勵,市級激勵名單根據評分排名依次遞補。
第七條 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區(市)、鎮(街道),直接取消市級耕地保護激勵評選資格:
(一)耕地保有量、永久基本農田保護任務、耕地占補平衡、耕地進出平衡未按規定完成的。
(二)因土地違法問題被自然資源部、省政府約談或問責的;因土地管理問題被納入省自然資源廳自然資源執法重點監控縣(市、區)且限期整改不到位的;被媒體披露或群眾舉報經查實確有重大土地違法違規事實、造成惡劣影響的;年度土地衛片執法檢查中違法占用耕地面積比例超過5%的。
(三)農用地轉用和土地征收工作中出現重大違紀違法行為的。
(四)履行耕地和永久基本農田保護責任不力,耕地“非農化”和“非糧化”問題突出,造成重大不良影響的。
(五)耕地和永久基本農田保護“田長制”績效評價結果為合格以下(含合格)等次的。
鎮(街道)激勵資格不受所屬區(市)被取消推薦資格的影響。
第八條 根據耕地保護激勵評價結果,對第1-2名的區(市)分別給予200畝和100畝新增建設用地指標獎勵。對每個激勵鎮(街道)給予100萬元獎勵資金,根據激勵鎮(街道)分配名額確定有關區(市)獎勵資金總額,由市財政將獎勵資金分配下達區(市)財政。
第九條 受激勵區(市)政府統籌使用市級獎勵的新增建設用地指標。受激勵鎮政府(街道辦事處)應將不低于70%市級獎勵資金用于激勵本轄區內耕地保護工作成效突出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
第十條 市級獎勵資金主要用于下列項目支出:
(一)農田水利基礎設施建設、管護及修繕。
(二)耕地質量提升改造。
(三)永久基本農田日常管護、標志標識更新更換。
(四)耕地保護和“田長制”日常工作。
(五)省、市政府規定的其他涉農項目建設。
第十一條 市級獎勵資金不得用于單位和個人發放工資或獎金等支出。具體使用情況應列入鎮(街道)、村政務(村務)公開事項,接受社會監督。
第十二條 各有關區(市)政府、鎮政府(街道辦事處)要加強耕地保護激勵工作的組織領導,強化資金分配使用管理。獲得獎勵資金的鎮政府(街道辦事處)和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要加強獎勵資金管理,確保資金使用合法合規,自覺接受監督檢查。對未按規定和程序使用資金的行為,要責令改正,并依法依規追究相關人員責任。
第十三條 各有關區(市)可結合當地實際,參照本辦法規定,制定或修訂本級耕地保護激勵實施辦法(細則),區(市)財政配套相應資金,完善對鎮(街道)、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激勵。
第十四條 本辦法自2023年4月3日起施行,有效期至 2025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