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各派出分局,局屬各單位,局機關各處室:
經局長辦公會研究通過,現將《青島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城鄉規劃許可變更管理規定》印發給你們,望認真遵照執行。
青島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
2020年3月31日
青島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城鄉規劃許可變更管理規定
為深化“放管服”改革和優化營商環境,進一步規范城鄉規劃許可變更,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青島市城鄉規劃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我局審批流程再造,制定本規定。
一、適用范圍
尚未取得竣工規劃核實文件的建設項目規劃許可變更和已竣工建筑物使用性質的變更,適用本規定。
二、變更內容和程序
(一)規劃條件和選址意見書變更
1.規劃條件中容積率和用地性質變更
“招拍掛”方式出讓土地因區(市)政府原因確需變更的,按照《關于進一步加大節約集約用地力度促進高質量發展的意見》(青政發〔2019〕16號)的規定辦理。
其他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的,因公共利益需要、城鄉規劃調整、國家省市政策變化等原因以及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確需變更的,可以參照《關于進一步加大節約集約用地力度促進高質量發展的意見》(青政發〔2019〕16號)的規定辦理。
2.規劃條件中其他內容的變更
建設單位申請變更規劃條件中其他內容的,應當組織專家論證,依法進行公示后進行變更。
3.選址意見書變更
選址意見書變更內容涉及發改部門審批內容的,建設單位應先取得發改部門同意變更意見,涉及規劃條件變更的應當按程序變更規劃條件。
(二)《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變更
1.以劃撥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變更內容涉及選址意見書的,應當按程序先變更選址意見書。
2.以出讓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變更內容涉及規劃條件的,應當按程序變更規劃條件和土地出讓合同。
(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變更
《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變更按照以下要求辦理,涉及變更規劃條件、選址意見書或用地許可證的,應先按程序變更規劃條件、選址意見書或用地許可證。
1.總平面圖變更
變更內容可能影響相鄰居住環境、公共利益,或者與較大范圍公眾利益密切相關的,應當采取社會公示或聽證會等形式,充分聽取利害關系人意見。其中,變更內容涉及的房屋已經依法預售、銷售或安置的,建設單位應當征得購房業主或安置業主的書面同意(購房合同或拆遷協議明確約定可以變更的可不再征求);屬于安置的項目,還應當征求項目所在地街道或房屋征收主管部門的意見。
2.建筑平面、立面變更
變更部分房屋已預售、銷售或安置的,建設單位應當征得購房業主或安置業主書面同意。預售、銷售或安置部分以外的建筑平面、立面的變更,可以采取社會公示或座談會等形式聽取利害關系人的意見,其中對建筑內或整個項目內公共部位和公共設施的變更,應當征得同一棟建筑內或整個項目內占已預售、銷售和安置部分建筑面積的2/3以上,且超過購房業主和安置業主總人數2/3的業主同意。
3.涉及違法建設項目的規劃變更
建設單位未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批準的內容進行建設,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對規劃實施影響,并且按照上述規定可以辦理變更手續的,在規劃許可變更前應當書面告知執法部門主要違法事實及擬進行規劃變更的意見。建設單位在申請規劃竣工核實時,應當提交行政執法部門對該違法建設的書面處理意見。
(四)變更內容依法需要相關行業主管部門審查的,辦理變更時應提交相關部門的意見。規劃許可變更后,建設單位在房屋銷售、安置時應及時將變更內容予以告知。
(五)不需辦理規劃變更手續情形
1.總平面布局、建筑退線、建筑間距滿足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要求,但建筑角點坐標修正或增加建筑間距標注的;
2.建筑高度、建筑位置、間距退讓、小區道路、車位位置、綠化布局及外立面等,因合理的施工誤差或施工需要的矯正、微調且不違反法定強制性規范要求的;
3.分割或調整建筑內部平面,但不改變建筑外立面或外形,不影響規劃條件有關用地性質、容積率、建筑面積、日照等強制性指標的落實,符合消防和結構安全,且不涉及相關利害關系人的;
4.因合理的設計、施工誤差導致建筑面積(地上部分)增加且增加幅度符合《青島市城鄉規劃管理技術規定》范圍的建設工程的。
對不需辦理規劃變更的,在規劃核實時對圖紙進行確認后辦理不動產登記(需要辦理工程預測繪成果入庫的,應當先對圖紙進行確認)。涉及增加建筑面積的,應當按照規定及時補交土地出讓金。
(六)建筑物使用性質(用途)變更
因城市更新、產業轉型升級或其他經營確需改變已竣工建筑物使用性質(用途)的,應當符合控制性詳細規劃。涉及利害關系人的,應當采取社會公示或聽證會等形式,充分聽取利害關系人意見。涉及土地用途和使用方式改變的,應當依法對土地用途和使用方式進行變更,屬于產業用地的,按照自然資源部辦公廳《產業用地政策實施工作指引》(2019年版)的規定辦理。
三、有關要求
(一)及時更新控規成果
變更內容需要調整控制性詳細規劃的,應當在許可前納入控制性詳細規劃動態管理,專家論證意見、區城規委會議審議意見、社會公告、變更設計方案(對已建項目)、利害人關系意見、會議紀要、初審意見等相關材料歸入檔案。
(二)許可證書的內容和形式
規劃變更許可文件應載明變更的具體內容,并在原許可證書上注明本次變更的文號和時間。變更附圖內容應當與規劃變更許可文件載明的內容一致,對局部變更的應當予以明確標注并加蓋審批章(不涉及變更內容的圖紙不需加蓋審批章)。
(三)做好變更信息共享
按照《關于向城管執法部門移交規劃許可相關材料的通知》(青規字〔2011〕55號)的要求,進一步做好信息即時共享工作。在核發規劃變更文書許可當日,將發文信息(紙質件掃描版)通過金宏網或審批平臺發送至城市管理部門,并于每月5日前移交規劃變更許可文書復印件及附圖紙質材料(如遇法定節假日可以順延)。
歷史城區、歷史文化街區、海岸帶范圍內的規劃許可證書和其他形式的同意建筑物修繕、外立面改造、外墻保溫等審批審查文書,按照上述要求執行。
(四)加強變更事后監管
一是對規劃變更許可后的建設要加強日常監督,發現的違法建設問題及時告知行政執法部門,并對存在信訪隱患的項目,建立重點監督臺賬;二是結合自然資源市場信用體系建設,完善企業誠信制度,對建設單位、設計單位、勘測單位及其他中介機構的失信違規行為建立黑名單;三是實現與市政府相關部門信用系統的銜接,做好信息共享,加大聯合懲戒力度,提高違法違規成本。
本規定自2020年5月13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3年5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