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各相關單位:
為有效引導閑置建筑功能轉換,盤活空間資源、優化營商環境,激發我市城市活力,青島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青島市行政審批服務局研究制定了《既有建筑調整使用功能規劃建設審查辦法(試行)》,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青島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 青島市行政審批服務局
2022年6月10日
既有建筑調整使用功能規劃建設審查辦法
(試行)
第一條 為推動新舊動能轉換和城市有機更新,優化營商環境,促進既有建筑盤活,完善十五分鐘社區生活圈,激發城市活力,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建筑工程施工許可管理辦法》《建設工程消防設計審查驗收管理暫行規定》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既有建筑調整部分或全部使用功能,需要辦理規劃審查、施工許可、消防設計審查的,適用本辦法。僅對建筑內部進行裝飾裝修、調整布局的,不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通過申請人承諾、正負面清單方式實施管理。鼓勵繁榮經濟、提升活力、完善服務、改善民生、促進創新創業的項目;嚴格控制對城市規劃、城市運行環境、安全有嚴重影響的項目。
第四條 以下情形的既有建筑使用功能調整,符合城市規劃要求,對周邊無嚴重影響,無需辦理規劃審查,建設單位可直接按規定申請辦理施工許可、消防設計審查等手續:
(一)住宅底層網點、商業建筑和商務辦公(行政辦公及工業、研發辦公除外)建筑內部業態調整和功能互換,包括:商鋪、商場、超市、服裝及小商品市場、飯店、餐廳、賓館、旅館、服務型公寓、金融保險、藝術傳媒、研發設計、技術服務、劇院、電影院、網吧、寵物醫院、洗車場、洗染店、健身房、照相館、理發美容點、洗浴場所、機動車電子產品和日用產品修理網點、物流營業網點、培訓機構、托育機構、眼科、口腔、體檢、診所等;
(二)政府所有或管理的教育、醫療、文化、體育、社會福利與保障等公共服務設施,在保證主體功能前提下增加便利店等便民商業功能的;
(三)結合老舊小區改造,利用既有建筑補充完善老舊小區物業管理用房、農貿市場、日間照料中心、老年服務站、社區綜合性文化服務中心、社區衛生服務站等社區公共服務配套設施,果蔬店、便利店、美容美發店、金融服務網點、書店、文化娛樂、家政服務、快遞收發等小型商業服務設施;
(四)工業項目的辦公及生活服務設施用房在保證企業運營前提下調整為服務生產經營的研發和商業功能的;
(五)公園、旅游景點的配套管理用房在保證主體功能前提下增加服務游客的商業功能的。
第五條 以下建筑使用功能調整嚴重影響城市規劃、環境和安全,不予受理:
(一)將建筑使用功能改為易燃易爆、?;飞a加工存儲、危廢存儲的;
(二)局部調整使用功能,調整部分不能滿足獨立使用要求,或造成建筑其他部分使用不便的;
(三)《青島市市區公共服務設施配套標準及規劃導則》規定配建的教育、醫療衛生、文化、體育、社會福利與保障、交通、市政公用等各級各類公共服務設施以及農貿市場、社區綜合服務中心、黨群服務站、物業管理用房改為他用的。
第六條 除第四條規定以外的既有建筑使用功能調整,申請人在辦理施工許可、消防設計審查等其他手續前,應當按照下列情形辦理規劃手續。
(一)使用功能調整符合下列情形的,自然資源和規劃主管部門出具規劃審查意見:
1.既有建筑改為養老、教育、醫療、文化、體育等公共服務設施以及創業孵化、文化創意、研發設計等新業態的低成本創新空間的;
2.歷史文化街區既有建筑使用功能調整符合保護利用功能引導方向的(其中涉及文保建筑、歷史建筑、傳統風貌建筑的,先行到保護主管部門對方案圖紙進行確認);
3.其他有明確規定只需出具規劃審查意見的。
(二)其他情形的使用功能調整,按照變更建筑使用性質、用途的許可程序辦理規劃許可。
第七條 在辦理施工許可、消防設計審查等手續時遇到本規定未予以明確的情形時,可以采取部門間征求意見或聯審的方式辦理,有關部門在10個工作日內回函。
第八條 既有建筑調整使用功能后,需要辦理不動產登記用途變更的,應當按照變更建筑使用性質、用途的許可程序辦理規劃許可,并完善土地用途變更手續。
第九條 既有建筑調整使用功能后,未辦理土地用途和不動產登記用途變更的,在城市更新、建設等需要進行征收征遷時,仍按不動產權證載明的用途、面積給予補償。
第十條 建設單位或者個人進行既有建筑使用功能調整,應確保建筑符合安全、環保、物業管理等法律法規規范要求,并按照民事法律、法規的規定,主動征求相關利害關系人意見,避免引發相鄰權糾紛。
第十一條 本辦法自2022年7月16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4年7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