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各區(市)自然資源局,各派出分局,局直有關單位,局機關有關處室:
現將《青島市國有土地收儲補償實施辦法》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青島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
2022年5月31日
青島市國有土地收儲補償實施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規范國有土地收儲補償工作,保障被收儲土地使用權人合法權益,促進土地儲備工作順利開展,根據《土地儲備管理辦法》(國土資規〔2017〕17號)、《青島市人民政府關于進一步加強土地儲備管理工作的意見》(青政發〔2021〕20號)等要求,結合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國有土地收儲補償應按照“依法依規、公平合理、統籌測算、分類實施”的原則實施。
第三條 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負責國有土地收儲補償管理工作,市土地儲備整理中心和區(市)政府負責國有土地收儲補償組織和實施工作。市財政、工信等部門按照職責做好國有土地收儲補償的管理和服務工作。
第四條 市土地儲備整理中心和區(市)政府等土地儲備項目實施主體按程序設立土地儲備項目,對有關國有土地實施收儲并予以適當補償。項目實施主體可直接實施或按程序選擇收儲整理單位實施土地收儲補償工作。
第二章 收儲補償方式和補償標準
第五條 國有土地收儲補償方式包括片區收儲補償和現狀收儲補償(即青政發〔2021〕20號文件所述“單宗土地收儲補償”)。土地收儲補償原則上按照片區收儲補償方式實施;單獨立項的城市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設施等項目土地收儲補償原則上按照現狀收儲補償方式實施;已通過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方式完成土地收回的,不再實施國有土地收儲補償。
第六條 片區收儲補償方式按照以下內容確定。
(一)片區綜合地價。本辦法所稱片區綜合地價為在控制性詳細規劃片區范圍統一設定的區域綜合地價。片區綜合地價根據片區詳細規劃確定的各類指標,結合片區配套、建設條件、保障性住房配建需求、土地市場情況等綜合測算確定。
(二)儲備項目指導價。項目實施主體根據青政發〔2021〕20號文件要求,結合土地儲備計劃,按照資金測算情況,統籌開發和配套用地比例,綜合確定儲備項目范圍。儲備項目指導價以所在片區綜合地價為基礎,根據項目的配套條件、自然條件、建設條件等各項區位因素,綜合修正確定。
(三)宗地收儲補償費用。儲備項目內具體宗地的收儲補償費用,以儲備項目指導價為基礎,根據宗地登記用途、使用方式、建筑現狀、使用年限等現狀使用因素,綜合修正確定。
市政府確定的重點低效片區,可根據片區實際,單獨制定片區綜合地價或儲備項目指導價,保障重點低效片區土地收儲順利實施。
第七條 現狀收儲補償費用根據擬收儲宗地的現狀登記用途評估地價確定,收儲補償費由土地補償費、地上建筑物(含構筑物及附著物)補償費、搬遷和停產停業補助費等組成。
(一)土地補償費按照不動產權證載用途或合法批準用途實施評估。其中,使用權類型為劃撥的,按照劃撥土地使用權權益價格實施評估;使用權類型為出讓的,按照剩余出讓年限實施評估。
(二)地上建筑物補償費按照建筑物重置價實施評估。評估時應考慮建筑物用途、權利性質、建筑結構、建筑面積等價值影響因素。建筑面積認定參照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有關規定核算。
(三)搬遷和停產停業補助費參照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有關規定核算。
第八條 被收儲土地使用權人或收儲整理單位提前達到土地交付條件并交付土地完成土地入庫的,可獲得收儲獎勵費用。以片區收儲補償方式實施的,獎勵費用按照不高于片區綜合地價的3%核算;以現狀收儲補償方式實施的,獎勵費用按照不高于土地補償費與建筑物補償費之和的3%核算。單宗地獎勵費用最高不超過1500萬元。獎勵費用一并納入收儲補償費用。
市土地儲備整理中心直接實施收儲的項目,被收儲土地使用權人在收儲協議生效之日起1個月內完成土地入庫的,按照不高于3%系數核算獎勵費用;3個月內完成土地入庫的,按照不高于1%系數核算獎勵費用;3個月后不再核算獎勵費用。收儲整理單位實施收儲整理的項目,收儲整理單位在整理時限到期6個月前完成土地入庫的,按照不高于3%系數核算獎勵費用;到期2個月前完成土地入庫的,按照不高于1%系數核算獎勵費用;收儲整理時限有延期情況的,不核算獎勵費用。具體獎勵數額由市土地儲備整理中心與被收儲土地使用權人或者收儲整理單位在相關收儲協議中約定。
第三章 實施程序
第九條 收儲補償評估工作由市土地儲備整理中心委托有資質的評估機構實施,可使用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招標確定的評估機構,也可按照政府采購的有關規定另行選定評估機構。
第十條 片區綜合地價按照以下程序確定:
(一)評估機構按照本辦法有關規定對片區進行評估并測算片區綜合地價。
(二)市土地儲備整理中心對片區綜合地價結果組織初審,報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按程序組織會審。
(三)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按程序審定并公布片區綜合地價。
第十一條 儲備項目收儲補償費用按照以下程序確定:
(一)評估機構按照片區綜合地價和儲備項目區位修正因素,計算儲備項目指導價,并根據宗地的現狀使用因素,計算宗地收儲補償費用,出具有關計算結果。
(二)市土地儲備整理中心根據評估機構計算結果確定儲備項目指導價和宗地收儲補償費用。
(三)市土地儲備整理中心或收儲整理單位依據計算結果,與被收儲土地使用權人協商確定收儲補償費用。
第十二條 現狀收儲補償費用按照以下程序確定:
(一)評估機構評估宗地收儲補償費用。
(二)市土地儲備整理中心對評估結果組織初審,報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按程序組織會審。
(三)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按程序審定評估結果。
(四)市土地儲備整理中心或收儲整理單位依據評估結果,與被收儲土地使用權人協商確定收儲補償費用。
第四章 資金支付
第十三條 市土地儲備整理中心直接實施收儲的項目,完成不動產權登記證書注銷手續且土地收儲協議生效后,原則上可支付不低于收儲補償費總額40%的收儲補償費用,剩余費用按照收儲協議約定支付。
收儲整理單位實施收儲整理的項目,由收儲整理單位按照約定支付收儲補償費用,并統籌項目內宗地的收儲補償工作。
第十四條 收儲整理單位實施收儲整理的項目,由儲備項目實施主體按程序委托進行費用審計,以審計確定的收儲補償費用(不含獎勵費用)核算財務成本和管理費。
收儲整理資金的支付要求和支付方式以市土地儲備整理中心、項目所在區(市)政府、收儲整理單位簽訂的協議約定為準。
第五章 附則
第十五條 已列入搬遷計劃的老城區搬遷企業和搬遷片區、市政府單獨確定補償政策的區域、青政發〔2021〕20號文件施行前已核發《建設用地開發整理批準書》且在有效期限的收儲整理項目,土地收儲補償標準按相關補償政策執行。為加快土地收儲進程,實施主體可以土地的規劃用途評估價格為基礎,按照其原定的土地補償政策計算補償費用,實施收購補償,也可按照本辦法有關意見實施收儲。
第十六條 根據經濟社會發展情況,片區綜合地價可按照原程序適當調整并發布。發布前已經簽訂收儲協議并生效的儲備項目,繼續按照協議約定實施。
第十七條 本辦法由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負責解釋。本辦法適用于市南區、市北區和李滄區內的國有土地(不含“農轉非”國有土地)收儲工作,其他區(市)可參照執行,也可根據實際自行制定有關辦法。
第十八條 本辦法自2022年7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6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