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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區、市自然資源局,各派出分局,局屬有關單位,局機關有關處室:
為盤活已建保障性住房中配套商業服務設施資產,維護項目建設主體的合法權益,依據《國務院辦公廳關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和管理的指導意見》(國辦發〔2011〕45號)、《協議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規范》(試行)等規定,經局長辦公會研究確定,現將已建保障性住房中配套商業服務等設施劃撥用地補辦土地出讓手續有關事宜的通知如下:
一、對于項目建設主體已取得劃撥住宅用地并依據規劃建設配套的商業服務等設施,其用地可辦理協議出讓。出讓手續按照劃撥地辦理出讓的程序辦理,土地出讓價款按評估時點出讓土地使用權市場價格與劃撥土地使用權權益價格之差確定,評估時點按依法受理出讓申請時間確定。
二、各相關單位應進一步加強居住用地規劃與土地供應的銜接,在規劃階段明確配套商業服務等設施使用性質及比例,并依法辦理出讓手續。
三、本通知適用于市南區、市北區、李滄區,其他區市可參照執行。
四、本通知自2021年10月9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6年10月8日。
青島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
2021年9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