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各有關派出分局,局屬有關單位,局機關有關處室:
為妥善解決歷史遺留問題,規范不動產轉讓和權屬登記工作,簡化程序,提高效率,進一步推動土地有償使用制度的落實,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原國土資源部辦公廳《關于印發<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地價評估技術規范>的通知》(國土資廳發〔2018〕4號)和市政府領導對《關于委托行使土地規劃業務審批審查權限的請示》的批示意見等,結合我市實際情況,現就混宗劃撥土地上的非住宅房屋辦理出讓手續有關工作要求通知如下:
一、適用范圍
本通知所稱“混宗土地”,是指一宗土地同時由兩個或兩個以上的使用權人使用的,或者一宗土地內有兩種或兩種以上土地用途的宗地。
本市市南區、市北區、李滄區范圍內劃撥土地上的非住宅房屋轉讓(或土地使用權人自愿辦理出讓手續),涉及混宗土地的,除企業改制涉及劃撥土地使用權處置以外,其土地使用權出讓手續在市不動產登記中心(以下簡稱“登記中心”)辦理。
二、土地用途的確定
非住宅房屋所在宗地的土地用途由登記中心依據不動產登記房屋規劃用途或規劃審批文件認定。
三、出讓年限的設定
宗地內首次申請辦理土地出讓手續的出讓年限,按照土地用途法定最高出讓年限設定,自簽訂出讓合同之日起算;宗地出讓年限終止日期確定后,該宗土地內其他使用人申請辦理出讓手續的,出讓終止年限以此為準,確保宗地內所有土地出讓年限終止日期一致。
四、土地出讓金的計取
土地出讓價款按依法受理出讓申請時點評估出讓土地使用權市場價格與劃撥土地使用權權益價格之差確定。
五、土地出讓合同簽訂及不動產登記
混宗土地上非住宅房屋占用的土地使用權辦理出讓手續時,不再報市政府審批,由登記中心以市局的名義受理并直接辦理。
登記中心以市局的名義與申請人簽訂《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合同》,開具收款通知,申請人憑通知到局財審處辦理繳款并依法完稅后,向登記中心申請辦理不動產登記。
六、相關要求
登記中心應設專門窗口受理此類業務,專人負責。建立臺賬,做好檔案管理工作。
本通知自2020年8月24日起實施,有效期至2025年8月23日。本通知下發后,國家、省、市有新政策規定,從其規定。
青島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
2020年7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