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各區(市)人民政府,青島西海岸新區管委,市政府有關部門,市直有關單位:
為切實維護農民合法權益,促進土地資源高效配置和合理利用,根據《青島市人民政府關于進一步加強土地儲備管理工作的意見》(青政發〔2021〕20號)等要求,經市政府同意,就加強集體土地儲備工作提出以下實施意見。
一、強化土地配置,規范集體土地收儲
市南、市北、李滄區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含農轉非國有土地,以下簡稱“集體土地”)經依法征收后,應當按照“統一規劃、統一配置、統一儲備”的原則,由市土地儲備機構根據經批準的集體土地配置方案實施收儲補償。
市土地儲備機構負責以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為單位組織編制集體土地配置方案。集體土地配置方案經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批準后,作為收儲補償等工作的依據,原則上不得變更。
集體土地收儲應當將規劃為工業、商業、旅游、娛樂和商品住宅等經營性用地,與規劃為城市基礎設施、公共服務設施以及其他公益性用地同步納入儲備。具備條件的,可以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為單位,結合城中村改造將集體土地一次性納入儲備。
二、合理劃分土地類別,維護被征地群眾合法權益
市土地儲備機構根據國土空間規劃和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土地資源現狀,組織編制集體土地配置方案,將集體土地依次劃分為安置用地、補虧用地、經濟發展用地和其他可征地。
(一)安置用地是指為實施城中村改造實物安置被征地群眾所需的土地。用地面積根據城中村改造征收補償安置戶數、安置房屋建筑面積及控制性詳細規劃綜合測算確定。安置用地的位置要充分尊重被征地群眾的意愿,由區政府會同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優先從該組織規劃為居住用地中選定;規模要和城中村改造實際相匹配,符合土地節約集約利用要求。
安置用地可以劃撥方式供應,所建房屋專門用于被征地群眾的安置,不得挪作他用。安置后所建房屋確有剩余的,應當移交給區政府,可按規定轉化為保障性住房房源,嚴格限制轉化為商品住房。
(二)補虧用地是指為平衡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城中村改造征收補償安置成本(含安置房屋建設、安置用地地上附著物和青苗補償費、補虧用地征地補償費等)所需的土地。用地面積根據征收補償安置成本、控制性詳細規劃和地價水平等指標綜合測算確定。具體位置由區政府會同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優先從該組織規劃為居住、商業服務業等經營性用地中選定。
(三)經濟發展用地是指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為發展壯大集體經濟、增加群眾就業崗位和擴大群眾收入來源留用的土地,原則上優先從該組織規劃為商業服務業、工業、經營性公共管理和公共服務等用地中選定。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可以回購其經濟發展用地上所建房屋(商品住宅除外),作為其經濟發展用房。經濟發展用房的回購價格由區政府確定,原則上不得低于相應土地用途評估樓面地價與建筑安裝成本之和。
經濟發展用地包括已有經濟發展用地和按指標留用的經濟發展用地:
1.已有經濟發展用地是指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持有合法權屬證書、供地批文等文書且未經實施土地配置和收儲補償的土地。已有經濟發展用地因城中村改造安置用地和補虧用地占用的,不予另行置換。
2.按比例留用的經濟發展用地是指根據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經濟發展用地指標確定的土地。經濟發展用地指標以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土地總面積核減安置用地、補虧用地、已有經濟發展用地和國土空間規劃確定的非建設用地后的面積為基數,按照20%-30%的比例核算。各區留用經濟發展用地指標比例最高限額為:市南區20%,原市北區(含浮山新區)23%,原四方區26%,李滄區30%。
(四)其他可征地是指農村集體經濟組織除安置用地、補虧用地、經濟發展用地,以及成片山林地等國土空間規劃確定的非建設用地以外的其余土地。其他可征土地按規定統一納入儲備,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不得擅自處置。
因城市建設需要,確需將未經批準集體土地配置方案的集體土地納入儲備的,其中規劃為工業、商業、旅游、娛樂和商品住宅等經營性用地的應按補虧用地處置,規劃為城市基礎設施、公共服務設施以及其他公益性用地的應按其他可征地處置。
三、明確補償標準,分類實施收儲補償
集體土地的征地補償標準按照山東省征地區片綜合地價標準、青島市征地地上附著物和青苗補償標準執行,市土地儲備機構按照集體土地配置方案對應的不同類別分別實施收儲補償。
(一)安置用地的收儲補償費按照征地補償標準核算。其中,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不予另行支付,地上附著物和青苗補償費由區政府從補虧用地變現資金中統籌解決。
(二)補虧用地的收儲補償費按照該用地土地出讓收入扣除國家、省、市計提基金和資金后的90%核算并撥付給區政府,專項用于安置房屋建設、安置用地地上附著物和青苗補償費、補虧用地征地補償費等支出;補虧資金有盈余的,由區政府統籌用于轄區內城中村改造。
(三)經濟發展用地以出讓方式供應的,收儲補償費(含征地補償費)按照土地出讓收入扣除國家、省、市計提基金和資金后的80%核算;以劃撥方式供應的,收儲補償費包含土地補償費、地上附著物和青苗補償費,其中土地補償費按照市土地儲備機構受理儲備時點土地登記用途(用途未確定的參照土地所處級別工業用途)基準地價的80%核算。經濟發展用地的收儲補償費直接撥付給農村集體經濟組織。
(四)其他可征地的收儲補償費按照征地補償標準核算,撥付給農村集體經濟組織。
(五)集體土地征歸國有并出讓后,因規劃變更、實測增容、地下空間利用等原因補繳的土地出讓價款,不納入收儲補償費的核算范圍。建設項目用地時,原則上應代征項目用地周邊的規劃道路,項目用地周邊的邊角地也應結合實際情況統一收儲。對于出讓供應項目,代征道路和邊角地的收儲補償費由市土地儲備機構從該項目土地出讓收益中一并清算;對于劃撥供應項目,代征道路和邊角地的收儲補償費經建設單位列入項目資金計劃統一繳納用地費用后,由市土地儲備機構組織清算。
四、加強監管,促進儲備工作有效落實
各區政府應當嚴格落實征地和收儲補償有關費用的使用、監管有關規定。撥付到位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應當專款專用,其管理、使用和分配在區政府監管下依法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討論決定;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等的補償費用,歸其所有權人所有。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應當將征地補償費用的收支情況按規定及時向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公布,接受監督。
本意見印發前,集體土地配置方案已經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批準的,繼續按已批方案實施;收儲補償協議已經市政府批準的,繼續按協議約定執行。本意見施行后,已經集體土地配置方案確定的經濟發展用地,土地出讓時較配置方案批準時存在規劃變更的,因規劃用地性質、容積率變更增加的補償費撥付給區政府,統籌用于集體經濟發展、城中村改造等支出。
集體土地已經實施配置、收儲補償并已供應,因國家建設需要或經土地使用權人申請再次被收回納入儲備的,按照屆時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收儲補償標準執行,不再適用本意見。
本意見自2024年2月1日起施行,適用于市南區、市北區、李滄區,其他區(市)可參照執行。凡以往規定與本意見規定不一致的,按本意見規定執行。
青島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
2023年12月29日
(此件主動公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