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各區(市)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各派出分局,平度市城鄉規劃中心:
《青島市工業用地控制線規劃管理辦法(試行)》已經市國土空間規劃委員會審議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青島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
2023年12月14日
青島市工業用地控制線規劃管理辦法(試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范全市工業用地控制線管理,保障工業發展空間,助力實體經濟高質量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青島市城鄉規劃條例》有關規定,制定《青島市工業用地控制線規劃管理辦法(試行)》(以下簡稱《辦法》)。
第二條 工業用地控制線是城鎮開發邊界內需嚴格管控的工業用地范圍線,包括工業用地和附屬的公共服務、市政基礎設施、綠地廣場等用地。工業用地包括普通工業用地、新型產業用地和用于支持工業發展的物流倉儲用地,以及現行規劃用地性質尚未明確,但對未來國民經濟和產業發展有重大保障作用的工業發展備用地。
第三條 工業用地控制線由市級層面統一管控。市自然資源和規劃部門負責統籌全市工業用地控制線的劃定、日常維護、用地和規劃管理工作。其他相關市直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管理、服務和監管工作。屬地政府負責承擔轄區內控制線的分級劃定和管理,負責控制線內工業用地的產業準入、項目落地、監管退出等具體工作。
第二章 劃定和調整
第四條 按照保障底線需求、適度超量預留的原則,確定全市工業用地控制線規模穩定在550平方公里左右。以下用地原則上應劃入工業用地控制線:
(一)重點工業產業集聚區、新興產業專業園區,現狀工業基礎較好、集中成片的用地;
(二)規劃新增連片工業用地,重點工業項目意向用地及其他對未來國民經濟和產業發展有重大保障作用的工業備用地;
(三)規模以上工業企業、重點產業鏈鏈主企業等重要企業的工業用地;
(四)現狀工業基礎較好、近期仍需保留為工業用途的用地;
(五)支持工業發展的倉儲物流用地以及服務都市發展的新型產業用地;
(六)為工業園區配套的公共服務、市政公用、環保、道路交通設施、綠地與廣場用地等。
第五條 工業用地控制線分為兩級劃定。一級控制線是保障我市工業長遠發展的工業用地管理底線,是先進制造業、戰略性新興產業發展的核心。二級控制線是穩定我市一定時期內工業用地總規模,以現狀工業為主導功能的區域范圍線。
第六條 市自然資源和規劃部門會同各區(市)政府、市直部門在市級國土空間總體規劃中落定工業用地控制線空間布局及總體規模。各區(市)政府在縣級國土空間總體規劃、國土空間分區規劃中分級劃定兩級控制線,其中一級控制線內規劃工業用地的面積原則上不得低于轄區一級控制線總用地面積的70%,二級控制線內現狀工業用地的面積原則上不得低于轄區二級控制線總用地面積的50%。市自然資源和規劃部門、各區(市)政府在詳細規劃中確定兩級控制線內用地布局及建設規模。
第七條 根據全市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要求,結合全市工業發展情況,市自然資源和規劃部門會同相關部門及各區(市)政府,原則上每5年對全市工業用地控制線進行整體評估,并根據評估結果適時啟動控制線的修編工作。
第八條 工業用地控制線范圍原則上不得隨意修改,經各區(市)論證確需優化控制線范圍的,應遵循“基本規模不減少、產業布局更合理”的原則。各區(市)控制線的優化,原則上要做好轄區內總量占補平衡的統籌安排,實施控制線占補平衡應選擇臨近工業用地控制線區位較優、配套較好的非工業用途的建設用地進行增補,增補后規劃調整為工業用地,保障控制線面積不減少。
第九條 工業用地控制線的優化包括勘誤修正和調整兩種類型??闭`修正包括下列情形:
(一)更新控制線的屬性信息;
(二)合并空間相連的同等級控制線;
(三)新增一級、二級控制線;
(四)單個控制線在總面積不減少的前提下勘誤修正控制線邊界(累計勘誤修正的面積不超過該控制線面積的5%;涉及多次勘誤修正的,按第一次勘誤修正前面積計算);
勘誤修正以外的其他情形均為控制線的調整。
第十條 工業用地控制線的調整由各區(市)政府對調整的必要性進行論證,組織編制調整方案,向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提出申請,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會同市發展改革委、市工業和信息化局等相關部門對必要性論證和方案進行審查,并報市國土空間規劃委員會審議??刂凭€的調整方案可納入片區或單元控制性詳細規劃同步編制、同步報批。審議通過后,成果數據同步納入國土空間規劃“一張圖”。
第十一條 工業用地控制線調整方案須包含以下內容:
(一)調整原因及依據;
(二)現狀及相關規劃情況;
(三)調整方案(含占補平衡方案);
(四)調整前后方案對比;
(五)控制線指標(面積、工業用地占比等)前后對比;
(六)審查會意見、意見回復及采納情況。
第十二條 工業用地控制線的勘誤修正由各區(市)政府組織編制,并報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審查。審查通過后,將成果數據納入國土空間規劃“一張圖”。
第三章 規劃和用地管理
第十三條 工業用地控制線管理按照“總量穩定、組團集聚、分類定策、質量提升”的原則,穩定全市工業用地總規模,提高工業用地利用效率,促進工業用地合理布局和規模集聚。
第十四條 嚴格控制線內工業用地規劃管控。
一級控制線內規劃工業用地予以嚴格保護,除因公共服務設施、市政和交通基礎設施、公共綠地等公共利益需要或經市政府批準的重大建設項目外,不得調整為其他非工業用途,尤其不得調整為居住、商業等經營性用途。鼓勵既有非工業功能向工業用地轉化。二級控制線內現狀工業用地原則上應予以保留,鼓勵現狀工業用地向研發、創意、設計、無污染生產等新型產業功能以及配套生產生活服務設施的用地轉化。
未劃入工業用地控制線的現狀工業用地,符合產業發展導向、可進行轉型升級的,可以在詳細規劃中予以保留,鼓勵企業在自有土地上進行改擴建,開展“零增地”技術改造。對于不符合產業發展導向、低效的工業用地,逐步引導用地有序退出。
第十五條 加強工業用地控制線內工業用地集約利用。
在保持工業用地總面積不減少的前提下,鼓勵將控制線內工業用地與控制線外其他相鄰用地進行統一改造。加大控制線內低效閑置工業用地的盤活力度,鼓勵對邊角地、夾心地等分散低效的工業用地進行整合利用。鼓勵在控制線內推進連片“工改工”,建設配套完善的專業化園區。
控制線內新增工業項目嚴格落實工業用地“標準地”各項控制性指標,明確履約監管要求,促進節約集約用地;鼓勵控制線內現有工業用地在符合國土空間規劃的前提下,對廠房進行改建、擴建和利用地下空間,改良業態。鼓勵在控制線內的其他用地上建設公共服務設施、市政和交通基礎設施、公共綠地等,提升品質。
第十六條 工業用地控制線內用地如涉及城市藍線、綠線、紫線、黃線及戰略留白用地等管控要求的,應按照相關法律法規和管理要求嚴格管控。
第十七條 工業用地控制線內嚴禁擅自改變工業用地用途,并在土地出讓合同中予以明確,屬地政府應落實監管責任,對于擅自改變工業用地用途的,責令限期改正,恢復工業用途。違法情節嚴重,在規定時限內未完成整改的,應當解除出讓合同,收回土地使用權。
第四章 附則
第十八條 在工業用地控制線內用地管理、規劃建設、監督管理中發生的違法行為,由相關主管部門依法進行處理。法律、法規、規章和法定規劃對控制線內建設項目有更嚴格限制的,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法定規劃的要求執行。
第十九條 全市劃定的工業用地控制線空間布局圖為本辦法組成部分,具有同等效力。
第二十條 鼓勵各區(市)政府參照本《辦法》,根據轄區產業發展需求,劃定區(市)級工業用地控制線,優化工業用地布局結構,加強工業用地規劃管控,引導鎮街現狀產業園區更新提質,服務保障未來鄉村一二三產業發展需求。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自2023年12月15日起試行,有效期至2024年12月15日,由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負責解釋。
附:青島市工業用地控制線空間布局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