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各區、市人民政府,青島西海岸新區管委,市政府各部門,市直各單位:
現將《青島市進一步優化外商投資環境加大吸引外商投資力度若干措施》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青島市人民政府
2024年7月30日
青島市進一步優化外商投資環境加大吸引外商投資力度若干措施
為深入貫徹落實習近平總書記視察山東重要講話精神,按照《國務院關于進一步優化外商投資環境加大吸引外商投資力度的意見》(國發〔2023〕11號)和省政府印發的《山東省進一步優化外商投資環境更大力度吸引和利用外資的若干措施》(魯政字〔2023〕179號)要求,打造高水平對外開放新高地,更大力度吸引和利用外資,現結合實際,制定以下措施。
一、推進更高水平開放
(一)支持重點區域率先開放。對標高標準國際經貿規則,穩步擴大制度型開放。實施青島自貿片區提升戰略,在海洋經濟、金融服務等領域探索擴大開放措施。深化上合示范區改革創新,聚焦現代貿易、國際物流等領域對外開放,深入打造“一帶一路”國際合作新平臺。(市商務局牽頭,青島自貿片區、上合示范區管委配合)
(二)深化重點領域開放。深化與日本、韓國、德國、新加坡等國家在高端裝備、生物醫藥、清潔能源等領域的投資合作,加大對香港、澳門等地區在國際航運、金融科技、股權基金等領域的開放合作。依托外商投資企業境外資源和渠道優勢,面向更多國別(地區)以商招商引進外資項目,促進投資來源多元化。(市商務局牽頭,市委港澳辦、市投促辦,各區、市政府配合)
(三)推動更多領域對外開放。承接落實好國家全面取消制造業領域外資準入限制措施,復制推廣國家服務業擴大開放創新成果,支持有意愿的外資銀行、保險等金融機構落戶青島,爭取電信、互聯網、教育、文化等領域擴大開放措施在我市先行先試。(市發展改革委牽頭,市商務局、市委金融辦配合)
二、提高利用外資質量
(四)加快重點產業外資引進。落實鼓勵外商投資產業目錄,結合我市重點產業鏈延展招商主線,瞄準前沿技術催生新質生產力,精準引進制造業、現代服務業領域外資項目,到2026年,制造業和現代服務業實際使用外資額占比外資總額達到70%。(市商務局牽頭,市發展改革委配合)
(五)優化外資空間布局。落實招商引資“一盤棋”工作機制,支持優先引進符合本區域主導產業的外資項目。落實“首談首報”管理制度,對“首談地”不具備承接條件的項目,按規則進行有序流轉,避免無序內卷競爭。強化全市功能區外資招引主陣地功能,力爭實際使用外資占全市比重達到70%。(市商務局牽頭,市投促辦,各區、市政府配合)
(六)拓寬吸引外資渠道。加大外資總部機構的招引培育力度,鼓勵制造業外商投資企業不斷向產業鏈兩端拓展業務,實現“生產+總部”轉型。積極爭取在我市開展合格境外有限合伙人(QFLP)境內投資試點。推動符合條件的境內企業境外發行不動產投資信托基金(REITs)。支持外資參與國有企業改制重組、合資合作,鼓勵優質企業通過境外上市等方式利用國際資本。(市委金融辦,市商務局、市發展改革委、市國資委,人民銀行青島市分行、青島金融監管局按職責分工負責)
(七)鼓勵外商投資企業境內再投資。積極爭取外商投資企業境內再投資免于登記試點政策,落實外國投資者境內取得利潤再投資暫不征收預提所得稅政策。開展外商投資企業境內再投資促進行動,力爭三年境內再投資實際使用外資比重提高至20%。(人民銀行青島市分行、市稅務局,市商務局按職責分工負責)
三、強化政策要素保障
(八)加大制造業外資項目政策支持。對年實際到賬外資2000萬美元(含)以上且固定資產規模2000萬元人民幣以上的新設制造業外商投資企業、1000萬美元(含)以上且固定資產規模2000萬元人民幣以上的增資制造業外商投資企業,按固定資產投資額的3%給予獎勵,最高獎勵1億元。各區(市)結合實際,在法定權限范圍內,對符合本區(市)產業發展導向的外商投資項目給予政策支持。(市商務局牽頭,市財政局,各區、市政府配合)
(九)加大現代服務業外資項目政策支持。對年實際到賬外資5000萬美元(含)以上的新設現代服務業外商投資企業、3000萬美元(含)以上的增資現代服務業外商投資企業(金融業除外),按用于實際生產經營、投向項目建設、形成實物工作量的外資使用金額的3%給予獎勵,最高獎勵1億元。各區(市)結合實際,在法定權限范圍內,對符合本區(市)產業發展導向的外商投資項目給予政策支持。(市商務局牽頭,市財政局,各區、市政府配合)
(十)全力保障外資項目落地。堅持要素跟著項目走,健全大項目聯席會議機制,依法依規給予外資項目土地、水電、用工服務保障。統籌區域能耗和環境容量指標,對符合條件的重大外資項目予以保障,提升資源配置效率。(市投促辦、市發展改革委、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市生態環境局按職責分工負責)
(十一)提高投融資便利化水平。在確保資金使用真實合規并符合現行資本項目收入使用管理規定的前提下,允許符合條件的企業將資本金、外債和境外上市等資本項目收入用于境內支付時,無需事前向銀行逐筆提供真實性證明材料。搭建銀企對接服務平臺,做好外資項目融資服務保障。豐富金融資源供給,發揮產業引導基金作用,推動社會資本參與外資產業項目招引。(市委金融辦、市財政局,人民銀行青島市分行,各區、市政府按職責分工負責)
(十二)落實外資稅收優惠政策。做好鼓勵類外商投資項目進口設備免稅有關配套政策措施落實。組織開展個稅政策專題培訓,輔導外籍納稅人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享受住房補貼、語言訓練費、子女教育費等津補貼免稅優惠政策。(市財政局、市商務局,市稅務局、青島海關按職責分工負責)
(十三)便利境外招商促進工作。進一步優化因公出國審批程序,出訪計劃優先保障“走出去”招商團組,在辦理審批、護照、簽證手續上提供便利。(市委外辦負責)
四、推動外商投資企業科技創新
(十四)支持外資研發中心設立。支持跨國公司和國際科研機構在青設立實體化研發創新中心或開放創新平臺,鼓勵外商投資企業及其研發中心承擔重大科研攻關項目。支持外商投資研發中心與國內企業聯合開展技術研發和產業化應用,鼓勵有條件的外資研發機構,申報市級科技計劃項目。(市科技局牽頭,市工業和信息化局、市商務局配合)
(十五)推動數據出境安全評估。貫徹國家數據出境安全相關法律法規,支持符合條件的外商投資企業開展數據出境安全評估申報等工作,促進數據跨境安全自由流動。(市委網信辦負責)
(十六)鼓勵外資研發中心加大研發投入。外商投資企業發生符合條件的研發費用依法享受稅前加計扣除。符合條件的外資研發中心采購國產設備全額退還增值稅,進口國內不能生產或性能不能滿足需求的科學研究、科技開發用品,免征進口關稅和進口環節增值稅、消費稅。(市稅務局、青島海關,市商務局按職責分工負責)
五、打造國際一流營商環境
(十七)堅持外商投資企業圓桌會議制度。分國別、分領域、分產業定期舉辦圓桌會議,暢通表達渠道,做到“有事必應,無事不擾”。建立圓桌會議問題清單臺賬,協調解決企業問題。加強政策宣介,圍繞外商投資企業熱點關注進行政策解讀。(市商務局牽頭,各區、市政府配合)
(十八)健全外商投資權益保護機制。貫徹實施外商投資法,保障外商投資企業國民待遇。完善多元化商事爭端解決機制,推動投資爭端有效解決。推進“雙隨機、一公開”監管與信用風險分類管理,對信用風險低的外商投資企業降低抽查比例和頻次。建立網絡侵權舉報受理處置快速通道,依法依規打擊侵害外商投資合法權益的惡意炒作行為。健全外商投資投訴工作機制,推動解決涉及多部門事項或政策性、制度性問題。制定各類涉外經貿政策措施應依法聽取外商投資企業意見,合理設置新出臺政策過渡期。(市商務局、市市場監管局,市委網信辦、青島仲裁辦按職責分工負責)
(十九)營造公平競爭市場環境。外商投資企業依法依規平等享受本市產業發展支持政策。保障外商投資企業與內資企業依法平等參加市級標準化技術委員會及標準制修訂工作。保障外商投資企業依法參與政府采購活動,開展保障經營主體公平參與政府采購活動專項檢查。(市發展改革委、市市場監管局、市財政局按職責分工負責)
(二十)提升知識產權保護水平。加強知識產權快速協同保護機制建設,面向高端裝備制造和家用電器產業為符合條件的外商投資企業提供集專利快速預審、快速維權于一體的一站式服務。開展打擊侵犯知識產權專項行動,加強對外商投資企業的知識產權保護力度。(市市場監管局負責)
(二十一)便利外籍人士工作生活。為外商投資企業的外籍高管、技術人員及其家屬提供入出境、停居留便利,為有需要的外籍人員提供“綠色通道”服務,為符合在青永久居留條件的外籍人員受理永久居留申請。推動外國人永久居留身份證在全市金融服務、互聯網支付等場景的便利化應用。保障外籍人士支付選擇權,在重點場所和消費集聚區推動受理境外銀行卡,增設外幣兌換機構和設施。(市公安局、市委外辦,人民銀行青島市分行按職責分工負責)
六、健全外資招引工作機制
(二十二)打造“投資青島”品牌。統一“投資青島”形象標識對外發布,加強多渠道宣傳,提高認知度。實施招商引資行動計劃,依托優勢資源和產業特點開展境內外招商活動。辦好跨國公司領導人青島峰會,抓住進博會、廣交會、服貿會、新加坡山東周、港澳山東周等重大經貿活動契機,推動更多外資項目落地。(市商務局牽頭,各區、市政府配合)
(二十三)完善外資招商組織體系。充分發揮國際、港澳招商專班工作機制,形成上下協同、分級聯動的外資招商工作格局。統籌調度重大經貿活動、出國(境)重點招商團組等洽談項目推進情況,加快項目落地轉化。指導各區(市)、功能區組建招商專班和團隊,加強專職招商人員配備和能力鍛造,保障全市外資招商工作一體化高效運轉。(市商務局、市委港澳辦,各區、市政府按職責分工負責)
(二十四)優化外商投資促進評價。綜合考慮新引進項目和增資擴產存量項目中外資的貢獻程度,注重引資對經濟社會發展的實際貢獻,切實防止外商投資促進數據造假和惡性競爭行為。(市商務局牽頭,各區、市政府配合)
本措施由市商務局負責解釋,有效期自印發之日至2026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