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各區(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高新區黨群工作部、自貿片區黨群工作部:
現將《青島市“專精特新”人力資源服務機構遴選培育實施辦法》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工作實際,抓好貫徹落實。
青島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2024年9月23日
(此件主動公開)
(聯系單位:人才開發處)
青島市“專精特新”人力資源服務機構遴選培育實施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快推動我市人力資源服務業高質量發展,加強“專精特新”人力資源服務機構遴選培育,引導推進人力資源服務機構走專業化、精細化、特色化、新穎化發展之路,增強自主創新能力和核心競爭力,激發人力資源服務市場主體活力,根據《關于推進新時代人力資源服務業高質量發展的意見》(人社部發〔2021〕89號)、《關于實施人力資源服務業創新發展行動計劃(2023-2025)》(人社部發〔2022〕83號)、《關于加快推進新時代人力資源服務業創新發展的實施意見》(魯人社發〔2022〕13號)、《關于加快人力資源服務業高質量發展的若干措施》(青人社發〔2021〕24號)等文件要求,制定《青島市“專精特新”人力資源服務機構遴選培育實施辦法(試行)》(以下簡稱“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指的青島市“專精特新”人力資源服務機構(以下簡稱:市“專精特新”機構)是在青島市轄區登記注冊、取得人力資源服務許可或已在本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以下簡稱“人社部門”)備案、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具備專業化、精細化、特色化、新穎化等特征的規上人力資源服務機構。其中:
(一)專業化,指聚焦專業或細分領域能夠為客戶提供專業的人力資源服務產品或服務;
(二)精細化,指建立精細高效的經營管理和制度體系,人力資源服務產品或服務品質精良,具有較強核心競爭力;
(三)特色化,指服務具有鮮明特色或特別功能,能夠針對特定行業、專業、市場或特定客戶群體,開發特色人力資源服務或產品;
(四)新穎化,指具備在新經濟、新產業、新業態和跨界融合的新市場、新需求下的人力資源服務或創新產品能力。
第三條 市“專精特新”機構遴選培育工作堅持“專精特新”發展方向,堅持有效市場與有為政府相結合,堅持機構自愿申報、行業部門主導、公平公正擇優原則,建立市“專精特新”機構遴選培育指標體系(附件1),引領遴選培育工作高質量發展。
第四條 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負責市“專精特新”機構遴選培育工作的統籌協調和監督檢查,推動出臺市級相關支持政策,負責市“專精特新”機構遴選評價工作。各區(市)人社部門根據本辦法,組織本轄區內“專精特新”機構遴選培育自評、推薦等工作。
第二章 遴選條件
第五條 市“專精特新”機構遴選培育應同時滿足以下條件:
(一)從事人力資源行業領域時間達到2年以上。
(二)上年度研發費用總額不低于80萬元,或占營業收入總額比重不低于3%;
(三)上年度營業收入總額在1000萬元以上,或上年度營業收入總額在1000萬元以下,但近2年新增股權融資總額(合格機構投資者的實繳額)達到2000萬元以上;
(四)近三年未發生重大安全(含網絡安全、數據安全)、質量等事故,以及嚴重失信、偷漏稅等違法違規行為;
(五)指標評價得分達到60分以上或滿足下列條件之一:
1.近三年獲得過省級人社、科技等行業領域獎勵,并在獲獎單位中排名前三;或獲得國家級人社、科技等行業領域獎勵,并在獲獎單位中排名前五;
2.近兩年研發費用總額均值在600萬元以上;
3.近兩年新增股權融資總額(合格機構投資者的實繳額)6000萬元以上;
4.近三年進入“創客中國”等中小企業創新創業大賽全國500強企業組名單;
5.近三年已被工信部門認定為專精特新中小企業、專精特新“小巨人”企業的。
第三章 遴選程序
第六條 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下發通知統一組織申報推薦,按照機構申報、初審推薦、綜合評選、審定公示、行文公布的程序實施,原則上每年開展一次。
(一)機構申報。符合遴選培育條件的人力資源服務機構自愿向所在區(市)人社部門進行申報,并提交相關材料。申報的人力資源服務機構應承諾對提交材料和填報信息的真實性負責。在申報期限內不申報或逾期申報視為放棄當次參評資格。
(二)初審推薦。區(市)人社部門對人力資源服務機構提交的申報材料進行初審(含實地抽查),對材料齊全的當場予以受理,初審通過的統一組織向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推薦;對材料不齊全的要指導申報單位補充完善,拒不補充或逾期補充的,不予受理。
(三)綜合評選。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組織專家或委托第三方機構對各區(市)人社部門推薦的人力資源服務機構及相關信息材料等情況,按照遴選標準和評價辦法,進行綜合評選和實地考察,提出綜合遴選評定意見。
(四)審定公示。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依據綜合遴選評定意見,形成擬定的市培育“專精特新”機構名單,提報有關會議審議通過后,將審定的培育機構名單面向社會公示,公示期為5個工作日。
(五)行文公布。公示無異議的,由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行文公布市培育“專精特新”機構名單。
第四章 培育管理
第七條 經公布的市培育“專精特新”機構有效期為三年,每次到期后由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組織復核,區(市)人社部門進行初審(含實地抽查)并推薦,經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復核通過后,有效期延長三年。
第八條 有效期內的市培育“專精特新”機構,如發生更名、合并、重組、跨市遷移、設立境外分支機構等與遴選條件有關的重大變化,應在發生變化后的3個月內向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備案。不再符合遴選培育標準的人力資源服務機構,由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核實后取消培育資格。對于未在3個月內報告重大變化情況的,取消復核資格。
第九條 有效期內的市培育“專精特新”機構,如發生重大安全(含網絡安全、數據安全)、質量等事故,或嚴重失信、偷漏稅等違法違規行為,或被發現存在數據造假等情形,由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直接取消培育資格,且三年內不得再次申報。
第十條 任何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組織可針對市培育“專精特新”機構相關信息的真實性、準確性等方面存在的問題,向市、區(市)人社部門實名舉報,并提供佐證材料和聯系方式。對受理的舉報內容,人社部門應及時核實,經核實確認被舉報機構存在違法違規行為的,視情要求機構整改,或直接取消培育資格。
第五章 培育扶持
第十一條 對公布的市培育“專精特新”機構,由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予以授牌或頒發證書。
第十二條 區、市兩級人社部門安排服務專員,定期走訪聯系市培育“專精特新”機構,并提供專屬服務支持。支持市培育“專精特新”機構在海內外開展人才招聘、招商引資活動,協助銜接國內外市場資源。
第十三條 為市培育“專精特新”機構高級管理人才給予“高層次人才服務綠卡”定制權,按規定享受高層次人才綠色通道服務。
第十四條 運用好貸款風險補償、融資擔保獎補、融資租賃獎補等融資支持政策,鼓勵銀行、擔保等機構針對市培育“專精特新”機構推出特色產品。
第十五條 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積極爭取和落實國家、省、市“專精特新”企業的扶持政策。鼓勵各區(市)人社部門對市培育“專精特新”機構給予資金支持。
第六章 附 則
第十六條 本辦法由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負責解釋。
第十七條 本辦法自2024年10月1日起實施,有效期至2027年10月1日。